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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二)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十)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一)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延伸工艺链,提高危险废物内部循环利用率。进一步开展金属废弃包装桶资源化处置试点、水泥窑处置黄金行业氰化尾渣、铅锌冶炼废渣以及电解铝废渣有条件豁免试点。探索开展水泥窑处置含油污泥残渣等“点对点”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规程,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从业机构管理试点。指导相关市(区)含油污泥、废矿物油、铅锌冶炼废渣利用后尾渣的特性判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十三)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集转运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确保有害垃圾有效分开,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推动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的单位和社会力量,围绕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1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量小的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有偿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转移联单管理。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纸质电子联单保存期限至少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接受危险废物转入时,如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六)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场所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地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与备用路线,避开人流集中区域,规范通行秩序,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七)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十八)统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开展《陕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中期评估,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提升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做到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利用处置需求。推动各市(区)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予以政策和资金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科技投入,不断推进行业技术升级换代。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淘汰一批工艺落后,无法通过提标改造达标的设施和经营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二十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推动含油污泥、废酸、铅锌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提标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地方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分阶段制定出台煤焦油(渣)、杂盐、含油污泥、废催化剂、铅锌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地方性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三)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社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应急处置单位的应急演练,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底前,各市(区)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五)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演练。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培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各地依托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考核评价,夯实责任。各市(区)政府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与“昆仑”行动一体推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大督察力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专项排查整治纳入生态环境督察的重要内容,持续跟进、适时督导,促进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一)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条件的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