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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一)


        陕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安排,严守风险底线。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优化。加强监督执法,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2.坚持科技优先,提升技术水平。针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行业,重点研究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加大技术研究支持力度,制定完善地方性技术标准,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3.坚持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模式。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市场活力,以陕北、关中、陕南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4.坚持密切协同,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合作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联防联控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引导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产业积极有序发展;逐步加强乡镇、村级区域医疗废物中转站项目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别及能力基本满足省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等部门及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间多层级沟通协作渠道,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作合力,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畅通会商和共享渠道,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落实首办移交,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第一时间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第一时间通报;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通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职能部门主动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危险废物审批监管、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公开的涉危险废物问题、行政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行政审批机关要将审批、许可事项结果通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持续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医疗废物产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使用企业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转移信息等数据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邮政管理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危险废物区域联防合作机制。

        积极与周边省份协商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类别“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坚决遏制打着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幌子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资料,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新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但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涉及自行利用处置内容的,应当分析变动部分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评估或者修改单等方式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单位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及专项排查整治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年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标准,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就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应急厅配合)

        (九)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跨省转移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以及移动终端APP,提升全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托行业协会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社会源危险废物全过程可溯信息化管理。分步推进涉危险废物单位建设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管理系统等智能物联网监控系统,适时将企业物联网接入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